主要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快速转化机制”的推出及经验借鉴 | 常旭华

主要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快速转化机制”的推出及经验借鉴 | 常旭华


美国于1980年颁布了《拜杜法》,支持大学成为国家和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并借此彻底奠定了大学学术资本主义。然而,该法的实施效果自颁布之日起就一直争议不断,包括扭曲了大学传统的学术规范、诱发了不当专利申请倾向、对基础研究产生负面影响等。尤其在秉持理性大学主义的学者看来,《拜杜法》阻碍了知识的无限制快速传播。美国国家研究理事会也关注到这一点,发布了《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公共利益》咨询报告,对大学知识产权管理的公共影响做了全面分析。围绕此,近年来美国大学也在转变理念,从知识管理角度促进成果转化,不在过多强调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产出回报率,并推出了“快速转化机制”的新举措,意在更加快速传播大学先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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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转化机制

2014年以来,美国已有20多所著名高校先后建立了Easy Access IP、格式化许可合同、一页纸许可协议、先试后买、标准化股权交易许可等快速转化机制。此外,“快速转化”理念也已在英国、以色列、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得到推广。概况这些做法,大体具备两方面特征:


(1)提供预设明确条款的格式化协议

面对技术成熟度不高、商业化前景不明的科技成果,美国大学认为“快速转化”机制可以为各方提供相对公平合理的固定格式合同,减少谈判磋商时间。格式化协议的内容包括:(1)被许可人无需支付许可费或版税费,只需支付后续的专利维持费;(2)支持大学与工业界建立紧密的技术合作关系,确保技术得以进一步发展;(3)要求为工业界提供以较低风险商业化大学技术的机会,加强了大学和工业界之间的知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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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转化机制的执行过程如下:①被许可人主动联系高校,描述技术商业化计划,而非高校主动推介;②被许可人必须保证,大学拥有技术原创的权利;③被许可人签署一份1页纸许可协议;④被许可必须支付专利维持费,确保专利有效。


(2)允许对待交易技术进行验证,提供临时许可

为降低教职工初创企业的资金压力,美国大学允许“先试后买”或提供临时许可的方式,对技术进行验证。若教师或第三方企业有能力实现该项技术的产业化,可以再签订符合需求的许可协议。“快速转化机制”采用简单、透明的交易方式取代不可预期、耗时漫长的许可谈判过程,让科研人员或企业专注于技术开发而非许可谈判及许可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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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值得借鉴之处

当前,“快速转化”机制已在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得到推广,其核心理念:①以“转化速度”为核心目标,强调高校技术的社会影响力,淡化交易金额等经济效应,例如MIT的技术转移理念是“Impact but not Benefit”;②不做权属转让交易,取消或简化商务谈判,降低对职业技术转移人员的依赖,借助格式许可合同的多样性满足企业的不同技术需求。基于此,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秉持“转化速度”和“交易规模”兼顾的工作理念,对策如下:

(1)针对技术熟化度高的科技成果,鼓励高校院所取消或简化商务谈判,“先技术转化、后收益分享”,允许企业先试后买或实施期权许可,制定满足不同技术需求的格式条款合同。针对重大技术突破、但转化风险较大的科技成果,鼓励高校院所发挥自身的“杠杆撬动效应”,亲自创办衍生企业或鼓励科研人员在职创业,加快新技术的示范应用与市场突破。

(2)快速转化实施体系必须坚持以组织为主、个人为辅的策略。科技成果转化中,组织的优势在信息发布与最佳转化对象获取,个人的优势体现在克服信息不对称方面。快速转化机制意在暂时搁置信息不对称问题,首先快速搜寻潜在转化对象,这需要更多发挥组织层面的信息优势。基于此,当前我国正如火如荼开展的产权制度改革,在不断加码科研人员谈判能力的同时,应注重组织-个人之间的权力平衡,恢复对大学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信任,不可过度削弱组织权威性,以免彻底破坏大学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作者系上海市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研究中心研究员、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机构 | 上海市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研究中心

作者 | 常旭华

编辑 | 陈杰妮

图片来源 | 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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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爱科创):主要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快速转化机制”的推出及经验借鉴 | 常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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