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出口管制制度

近年来,出口管制已成为各国维护国家安全、保持技术领先优势的主战场,与国家科技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及国防生产、国防储备密切相关,各国根据各自国情实施不同的出口管制措施。与美国不同日本出口管制制度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无论何种出口物项,均由经济产业省主管,包括“清单管制”物项和“全面管制”物项。此外,日本出口管制的法律体系较为清晰,由上至下依次为法律、政府政令、各主管部门颁布的省令、其他由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以通知、通告、指南形式发布的行政规则等。

 

日本出口管制的历史沿革

1949年:日本政府颁布《外汇与外贸法》(FEFTA。在与出口管制有关的章节中,日本政府称,为了维持日本的国际收支平衡,实现对外贸易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遵守各种国际条约和履行国际承诺,日本设立了出口同意制度;同时,为了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设立了出口许可制度。日本也由此开始建立出口管制的法律体系。

 

1952年:日本加入COCOM(巴黎统筹委员会,简称巴统。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就一直追随美国的出口管制政策。加入巴统”,成为日本政府实施出口管制政策的开始

 

1987年:东芝事件爆发后,日本加入美国的战略防御计划,从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提升出口管制水平,并推动日本出口管制政策的重大变革。

 

1991年:日本实施对“核心清单”项目的管制199191日起,“巴统”成员国对“核心清单”物品实行禁运。日本也开始实施对“核心清单”项目的管制。

 

1996年,瓦森纳协定安排(简称“瓦协”)设立,日本成为创始成员。同年,日本根据瓦协建立了以《出口贸易管理令》为主体的出口管制制度。

 

2002年:日本开始实施全面管制catch-all。在执行有关协议的基础上,日本进一步实施了管制对象和管制范围更为广泛的全面管制catch-all出口管理制度。

 

日本出口管制的法律体系

◆《外汇与外贸法》:是日本外汇和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共有9章。其中,第6章(对外贸易)第48条对货物出口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4章(资本交易)第25条则对服务贸易等方面(包括技术贸易)的出口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这两条规定构成了出口管制的基本法。

 

◆《出口贸易管理令》:对《外汇与外贸法》中有关货物出口管制的规定予以细化。

 

◆《外汇令》:对《外汇和外贸法》中有关技术出口管制的规定予以细化。

 

 

日本的出口管制制度

日本出口管制的法律体系

来源:日本经济产业省网站

 

日本与出口管制有关的机构

 

◆ 主管机构——经济产业省

 

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是日本出口管制相关事务的主管部门,无论何种物项和技术(包括军品和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只有经济产业省有权接受并审查出口许可申请、颁发出口许可证。约有100名政府工作人员负责这一领域。其中,负责出口管制的具体机构是“贸易与经济合作局”下属的“贸易管理部”。“贸易管理部”负责出口管制的部门包括“安全保障贸易管理政策课”、“安全保障贸易管理课”和“安全保障贸易审查课”。

 

 

日本的出口管制制度

日本出口管制的流程

资料来源:日本经济产业省网站

 

关于日本的“清单管制

 

所谓“清单管制”,是指以清单方式列明需要进行出口管制的物项,凡是在清单中载明的货物或技术,如要出口,必须向经济产业省申请出口许可证。即使清单内物项的境外接收方为日本公司在其他国家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也需要向经济产业省提出许可申请。物项分为151.武器、2.能、3.化学武器(含生化武器)、4.导弹、5.先进材料6.材料加工、7.电子器件、8.电子计算机、9.通信设备、10.传感器、11.导航与航空电子仪器、12.船舶与海事设备、13.进系统、14.其他、15.敏感物

日本对于出口管制对象国的分类体系

 

2019829日本政府将出口管理对象国的分类体系从以往的“白名单国家”和“非白名单国家”正式修改为4类国家:“A集团”、“B集团”、“C集团”和“D集团”。

 

A集团”“白名单国家”,共有26个:阿根廷、挪威、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荷兰、澳大利亚、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英国、美国;

 

B集团:韩国;

C集团ABD以外的其他国家(中国位列其中);

 

D集团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禁运武器的10个国家:阿富汗中非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亚、朝鲜、索马里、南苏丹和苏

 

日本政府针对上述4类国家出口管理的相关手续如下:

 

日本的出口管制制度

 

◆一般性批量许可证:取得该类许可证的企业,不再需要取得单个许可证,而且不必向经济产业省汇报出口情况。

 

◆◆特殊性批量许可证:取得该类许可证的企业,不再需要取得单个许可证,但须向经济产业省汇报出口情况。

 

关于日本的“全面管制”

 

2002年和2008年,日本先后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军品采用了“全面管制”。“全面管制”主要是通过审查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或最终使用者来确定是否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如果日本经济产业省认为某一出口货物或技术转移将被用于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常规武器相关的活动,则会要求出口方对该批货物或技术的出口申请许可证。也就是说,即使不属于“清单管制物项,某些贸易伙伴和企业的交易也需要审批“全面管制”也有例外,如果出口目的地是“A集团”国家,即26个“白名单国家”,则无需申请出口许可证

 

日本版实体名单

 

类似于美国的“实体名单”,日本也有一份最终用户名单。截至目前,日本版“实体名单”中共涉及15个国家(地区)的546个实体包括中国大陆实体69(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的实体),数量低于伊朗215以及朝鲜的143个,位居第三。在涉及中国69个实体中,包括17研究所、47企业以及5家高校。其中部分实体美国实体名单重合尤其是研究院与高校,如电子科技集团下属的多个研究所、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国防科技大学等等。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机工情报):日本的出口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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