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经观察|美国首次将新兴和基础技术列入出口管制范围

技经观察|美国首次将新兴和基础技术列入出口管制范围
技经观察|美国首次将新兴和基础技术列入出口管制范围

 

美东时间2020年1月5日,美国商务部国工业与安全局(Department of Commerc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更新《出口管制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将“用于自动分析地理空间图像的软件”列入管制范围,出口控制分类号(ECCN)为0Y521,自美东时间2020年1月6日生效。该清单的更新是自2018年8月美国总统特朗普通过《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 of 2018,ECRA)》,将管控范围扩大至“新兴技术和基础技术的出口、再出口(转出口)或转让”的以来,首次针对具体技术领域发起的专项管制。这一行为不仅代表了美国将管控政策从管控“产品”扩展至管控“技术”的重大转变和具体实践,更预示了针对新兴和基础技术更大范围的管制(尤其是针对我国)正式拉开帷幕,值得我高度关注。

一、美国商务部将管控范围扩展至“新兴或基础技术”的背景

美国的出口管制主要分为两大体系,即针对军用品的管制和针对民用品的管制,其依据的法律包括针对军火贸易的《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针对军民两用贸易的《出口管制法(EAA)》《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和在战争等非常时期使用的《对敌贸易法(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其管理和执行机构包括商务部、国务院、国防部、国土安全部、司法部、能源部、财政部、联邦调查局等。其中,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是针对“军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主要机构,此前针对中兴、华为等一大批科技公司发起的出口管制均由该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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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发布的一份针对关键新兴技术及相关产品出口管制框架《针对某些新兴技术的管控审查》提到,美国商务部认为“出口管制条例(EAR)”下的“商业管制清单(CCL)”亟待更新,因为有一大批对美国国家安全十分重要的新兴技术并未纳入管制范畴,而这些技术往往可潜在用于常规武器、情报搜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被恐怖主义利用,由此确定了人工智能、生物技术、芯片、量子、3D打印、脑机接口、高超声速等14个技术类别。美国商务部表示,在对相关技术和产品进行评估时,将充分考虑新兴或基础技术在外国的发展现状、出口管制可能对美国科技发展造成的影响、出口管制在限制这些新兴技术向国外扩散方面的效力、相关技术潜在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以及禁运国家的相关情况等因素。这些技术及产品一旦列入管制名单,美国商务部将有权对该技术的出口、再出口以及技术转让进行管制,包括临时管制。

二、本次针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管制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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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发布的更新文件中,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表示本次更新已经过美国商务部确认,并经由国防部和州及其他相关机构同意,因为这类技术“有可能为进口国提供巨大的对美军事优势及对美情报优势,或由于外交政策的原因证明了加以管制是正当的”。该份文件将“用于自动分析地理空间图像的软件”定义为“为训练深度卷积神经网络以自动分析地理空间图像和点云(也称数字表面模型, digital surface model)而专门设计的软件”,这类软件具有以下功能(特征):

 

1.提供图形用户界面,使用户能够从地理空间图像和点云中识别目标(如车辆、房屋等),以提取感兴趣对象的正面和负面样本;

 

2.通过对正面样本进行大小缩放、颜色调整和旋转归一化,来减少像素变化;

 

3.训练深度卷积神经网络,使其从正、负面样本中检测出感兴趣的目标;

 

4.使用训练过的深度卷积神经网络,将正面样本中的旋转模式与地理空间图像中目标的旋转模式进行匹配,从而识别出地理空间图像中的目标。

 

本次发布的文件为内部最终版本,上述类别的软件在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时需通过SNAP-R系统进行网上许可证申请,公众及相关主体仍可在美东时间2020年3月6日前提交评论。

三、被列入管制清单的影响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的核心内容是限制或禁止任何“U.S Person”与“特定国家”或“特别国家”的公司进行与“管制物品”相关的“交易”。

其中,“U.S Person”的覆盖范围很广,包括美国公司及在美主要办公地的公司、美国公民或居民以及由美国公司控制的外国子公司。“特定国家”指《商业国家列表(CCC)》中所列公司。“交易”行为包括出口,即通过实际运送或传送的方式离开美国境内、再出口,即从美国出口至进口国,再由该国出口至第三国,以及转让,即在美国境内改变最终用途或改变最终使用者。“管制物品”即清单中所列物品,包括处于美国境内或对外自贸区的所有物项,包括过境美国的物项;原产于美国的境外物;使用美国技术或软件直接生产的特定产品;含有由美国境外工厂生产,但该工厂或工厂的主要部件源自美国技术或软件而生产的产品;非美国原产含有“美国成分”(包括成品、软件、技术)且达一定比例的外国产品。这里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上述含有“美国成分”的产品是否受控根据美国“最低限度原则”进行确定。对于一般国家及一般物项,当美国成分占比大于25%时即认定受控;对于古巴、朝鲜、苏丹、叙利亚和伊朗等国,以及部分信息安全、IC芯片、燃气涡轮发动机相关设备,占比超过10%即认定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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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管制物品”的“交易”,相关主体应向美国政府申请许可证,其类型包括一般许可、单项许可和特殊许可。对于违反美国管制规定的相关主体,美国法律授权可对其进行民事处罚(单项最高可达25万美元)、刑事处罚(单项最高可罚100万美元以及20年有期徒刑)和其他处罚(如撤回许可证、禁止出口等)。

美国对违反管制规定的实体实施清单管理制度,目前已建立三类清单:

1.未经核实清单(Unverified List):对列入该清单的实体出口、再出口或者转让需要额外的尽职调查或许可证要求;

2.被拒绝清单(Denied List):对列入该清单的实体,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涉及从美国出口或将从美国出口的“受控物品”的任何交易或任何其他活动。

3.实体清单(Entity List):对列入该清单的实体,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将设置特别的许可证要求,并对大多数申请实施“推定拒绝”。(我国华为、海康等均被列入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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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科技发展继采取加征关税、限制投资、核心部件断供、提起专利诉讼、限制人才交流等手段之后,通过该修订后的《出口管制条例》进一步加大对我出口新兴和基础技术及产品的管制力度,这也预示着美对华的科技制裁将是全方位且不遗余力的。值得警惕的是,美国此次发布的框架不仅涵盖了人工智能,还包括芯片、量子、机器人、生物技术等全部新兴技术领域,其罗列的核心技术也基本都是我国科技相关领域中的“卡脖子”技术。我国相关机构应研判相关动向对我科技安全、产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带来的重大风险,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应对。企业层面应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梳理排查,并加强企业自身合规体系建设,做到未雨绸缪。

作者丨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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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全球技术地图):技经观察|美国首次将新兴和基础技术列入出口管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