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中心:建议汽车企业充分利用RCEP等自贸协定加快国际化布局

中汽中心:建议汽车企业充分利用RCEP等自贸协定加快国际化布局

2020年11月15日,东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及新西兰共15个成员国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RCEP协定旨在通过削减关税和非关税措施(NTMs)建立统一市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的里程碑事件,并将成为我国在新时期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抓手。2021年4月15日,中国正式完成RCEP核准程序。RCEP成员国均表示,将在今年年底前批准协定,推动协定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RCEP协定为全球大型区域自由贸协定,其实施将对全球汽车贸易格局和我国汽车产业国际化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中心“)中国汽车战略与政策研究中心国际化研究团队就RCEP协定中的汽车产业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客观反映了RCEP协定汽车产品降税情况,对其进行了影响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RCEP协定汽车产品降税情况

1. 从RCEP协定成员国情况看。成员国中,日韩汽车产业发展水平最高,是全球重要的整车及零部件出口国,而中国是全球第一大汽车生产国、新车消费国以及重要的汽车零部件出口国;东盟基本形成以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为代表,以日系企业为主导的产业体系,多年来大力推动汽车产业本地化发展,是全球汽车产业链供应链的重要组成部分。

整车贸易方面:2020年我国对RCEP其他14个成员国共计出口整车18.87万辆,占我国汽车出口总量的19.76%,同比下降1.79%。RCEP中有5个成员国(日本、泰国、印尼、韩国、马来西亚)共计对我国出口整车33.5万辆,占我国汽车进口总量的35.91%,同比下降3.90%。

零部件贸易方面,:2020年我国对RCEP成员国出口零部件163.73亿美元,占我国零部件出口总额的24.58%,同比下降6.13%。其中,对日韩两国出口金额最大,对澳大利亚、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缅甸、柬埔寨和文莱出口实现增长。我国自RCEP成员国零部件进口总额123.03亿美元,占我国零部件进口总额的33.52%,同比下降12.09%。其中,自日韩两国进口金额最大,自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进口实现增长。

2.从汽车产业看,部分汽车产品尤其是零部件产品纳入了关税减让范围,虽降税幅度与成员国之间已生效的其他自贸协定(FTA)相比暂未进一步升级,但RCEP的区域成分累积原则有利于促进多边贸易,使得汽车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可在15个成员国构成的区域内进行累积,将促进区域汽车产业链发展和投资合作。

我国汽车产品降税安排(MFN/已生效FTA/RCEP对比)。整车方面:虽然我国对主要汽车生产国整车不降税或少部分产品降税,但由于我国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部整车产品最惠国税率(MFN)已降至最高15%,实际上我国已经单方面主动实施更大范围的降税,但少部分整车产品还需结合其他FTA来判定进口税率。因此,RCEP协定对汽车进口几乎没有影响。零部件方面(税则号列8707/8708):2018年7月1日起,中国大部分汽车零部件最惠国税率已降至6%的较低水平。在中-澳、中-新及中国-东盟FTA框架下,中国零部件进口税率已降为0;在中-韩FTA框架下,中国对韩国进口零部件税率已处于较低水平,而在RCEP协定框架下,长期(10、15或20年之后开始)对日韩汽车零部件逐步降税,如对韩国玻璃升降器、其他车身附件、变速箱及零件等产品为例外产品或保持6%的MFN税率,其他产品在10、15或20年内降至0。

其他成员国汽车降税安排(MFN/已生效FTA/RCEP对比)。整车方面:澳、新、日对华的整车产品的FTA税率已降为0。韩国汽车产品整体MFN税率已处于中低水平(8%~10%)。泰国、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和越南等东盟国家对汽车产品仍采取一定保护,如马来西亚对排量1000~2000 cc的大部分乘用车保持10%、30%或35%的基础税率,其他产品在15年内逐步降为0(如排量不超过1000cc的救护车、房车);排量超过2000 cc的乘用车15年内逐步降为0;电动车辆CKD税率为10%,新车和二手电动车CBU税率均保持30%不变。在中国-东盟FTA框架下,新加坡和文莱的整车进口关税已降为0,缅甸和老挝的客车、载货汽车及特种车税率也已降至0~3%的较低水平;在RCEP协定框架下,缅甸、老挝、柬埔寨三国对部分汽车产品做出降税安排,但降税周期较长。如柬埔寨除个别乘用车为例外产品或保持35%基础税率外,其他大部分产品在15或20年内降为0。零部件方面(税则号列8707/8708):在中-澳、中-新及中国-东盟FTA框架下,大部分国家对中国8708零部件产品已实施零关税或较低关税(0~5%)。RCEP协定框架下,韩国对我国8708产品做出降税安排,除电子制动器、变速器、方向盘、转向管柱为例外产品(保持8%的基准税率),其他产品逐年降税,第10年降至0。

二、影响分析

1. RCEP协定及我国FTA战略的实施将为我国汽车产业国际化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RCEP协定签署后,我国自贸协定数量已达19个,涉及26个国家和地区。中日两国首次达成双边关税减让安排,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将进一步提升两国汽车产品贸易自由度,并为打造更高水平的自贸协定奠定良好基础。而在我国积极考虑加入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框架下,汽车相关产品降税周期可能更短,除个别CPTPP成员国的少数产品外,大部分成员国汽车及零部件自由化程度都是100%。

2. 长期看RCEP协定框架下区域成分累积原则及部分产品的降税安排,将强化区域汽车产业链供应链优势。由于此次RCEP协定涉及15个国家,区域成分累积原则将显著提高协定优惠税率的利用率,并将进一步加速区域内汽车产业链供应链融合,RCEP协定红利将得到充分释放。在中-澳、中-新及中国-东盟FTA框架下,FTA税率优于RCEP协定相关降税安排。短期来看,RCEP协定对于提振整车贸易促进作用有限,但成员国之间已有的其他FTA税率(零关税或较低税率)以及RCEP框架下对部分零部件做出降税安排,加之多个成员国的中间品都能叠加计入增值标准,有利于促进区域汽车及零部件贸易,提升RCEP区域汽车产业链优势。

3. 有助于我国汽车企业加快在RCEP区域的发展,加快产能布局并提升市场份额。借助RCEP协定的签署以及我国企业在东盟现有布局,有望加快对东盟市场的开拓,贸易规模和投资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如上汽、吉利、长城、上汽通用五菱等主流车企都在东盟设立生产基地。与此同时,我国车企已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市场取得良好成绩,国产特斯拉车型也计划出口日本及澳新市场,优秀中国品牌及外商投资车企有望借助新能源汽车、具有竞争力的燃油车产品进一步打开区域市场。

三、相关建议

为充分利用RCEP等相关自贸协定,推动汽车产业国际化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国汽车产业国际化发展实际情况及未来趋势,从对政府及对企业两个角度分别提出如下建议。

1. 对政府的建议;一是不断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推动中国-海合会等自贸协定谈判,将汽车产品列入重点降税产品清单。推进与重点出口市场实现汽车产品检测、认证结果互认,适时加入《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装备和部件并相互承认此批准的协定书》(《1958年协定书》)。二是加强RCEP区域国际产能合作,推动整车企业与供应链企业、金融机构协同“走出去”。研究制定汽车产业对外投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海外汽车产业园区建设。组建汽车企业海外发展联盟,推动整车及供应链企业协同走出去。引导国内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在RCEP区域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三是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并针对汽车行业举办RCEP相关内容解读培训。对于企业较为关心的原产地规则、投资、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培训解读。发挥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汽车及零部件)的集聚效应和贸易促进作用,支持依托专业机构搭建汽车产品出口及国际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海外市场和政策法规、检测认证、研发培训等服务。

2. 对企业的建议:一是将RCEP国家作为走出去的重要目标市场。企业可从细分市场入手,加快优势产品出口,并加快投资布局。二是充分利用RCEP成员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FTA,加快海外布局。如充分利用成员国与汽车产品高关税国家(如印度等)签署的FTA,实现海外基地产品出口,也可规避美对我加征高关税。三是充分利用原产地规则中的区域成分累积原则,降低供应链综合成本。充分利用各成员国汽车产业链供应链优势,优化区域供应链布局。四是关注区域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变化。如东盟主要国家纷纷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纷纷出台政策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普及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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