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 | 多措并举,帮扶企业抗击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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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来势汹汹,众多企业遭到重创,诚如中国餐饮巨头西贝莜面村董事长贾国龙所言“2万名员工待业,贷款给员工发工资,只能撑3个月”。餐饮业巨头尚且如此,有更多的企业恐将面临破产。为了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从国务院各部委到地方各级政府、法院纷纷采取行动,于近日陆续出台了各项疫情应对举措和抗疫扶持政策,一方面,致力于帮助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迅速复工、加速防疫产品的库存处置,如: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许可研发、生产防护物资的破产企业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恢复生产,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最有力的支持。

     

  • 上海三中院破产法庭在审理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急疫情之所急,赶在春节前紧急处置破产企业35万余只库存口罩。

 

另一方面,各部委及各地方政府、法院已经开始研究并出台帮扶政策,为企业从疫情中恢复提供有力保障,如: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应对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十条意见》等。

 

本文从破产律师的视角,对新冠疫情期间,国务院各部委及各地、各级地方政府、法院出台的这些应对举措和帮扶政策进行简要解读。

 

我们注意到,目前出台的疫情应对举措和帮扶政策,一方面尝试通过各种经济手段稳定企业现金流,保障生产;一方面致力于减轻企业负担,缓解企业人力成本压力,降低企业破产风险;多措并举援企维岗,倡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同时,在司法层面,提出对因疫情而陷入困境的企业谨慎受理破产,并寻求适当延长重整期的空间的指导意见,避免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因疫情而转为破产清算。概而言之,大致涉及以下几个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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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扶持:要求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障生产和复工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明确提出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部分地方政府,例如:台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更是进一步要求,金融机构对生产开复工企业的资金需求加强保障力度;苏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要求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降低信贷融资成本,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有关贷款分类评级标准。

 

这些金融扶持举措有利于企业获得生产和复工资金,使企业免于受疫情影响而发生资金链断裂。

 

保障生产:保障水电煤供给、有序复工复产,加大企业外贸出口支持等助力企业“开源”

 

商务部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明确帮助外贸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要求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务;及时共享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搭建供需对接的桥梁。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各地进一步增加供给、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复工复产。

 

部分地方政府,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要求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需求,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台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要求,通过积极协助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减免企业检验检疫费用、提高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等举措加大对企业的外贸出口支持。

 

在以金融优惠政策为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输血”的同时,这些生产保障举措将助力企业自行恢复“造血”功能。

 

缓解成本压力:通过降低水电气收费、减免房租、减免税收、延期纳税等措施为企业“节流”

 

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提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和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如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在2020年发生亏损的最长抵扣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部分地方政府,例如:苏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出台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分别规定有减免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房租;降低本地企业用水、用电、用气费用;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延期纳税;延缓缴纳社保、退还失业金等不同的措施。该等举措将对企业产生“节流”的效果,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援企维岗:缓缴社会保险、返还失业保险费、与职工集体协商保留劳动关系与工资待遇,稳定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进一步出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提出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等意见,其中指出: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各地政策也不约而同的鼓励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出台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除规定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返还失业保险费之外,还鼓励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采用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各种合法措施,尽可能保留劳动关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亦明确,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满足条件的参保企业按照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还提出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适当下调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等举措。

 

这些措施力求帮助企业在“节流”的同时,尽可能不裁员、少裁员,倡导企业与职工以灵活协商的方式共克时艰。

 

谨慎受理破产:主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企业被认定具备破产原因有二: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鉴于本次疫情严重,如不能及时得到有效遏制,即便政府给予企业各种“开源节流”扶持政策恐怕也难以避免部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而无力偿付到期清偿债务,而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对此,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应对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十条意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为企业战疫情稳经营促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杭州破产法庭出台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通知》提出对主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这一标准是否会推及其他地区乃至全国范围,有待更高层级的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适度延长重整期:破产重整程序受疫情影响的,破产重整时间有望适当延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期3个月,否则重整失败,法院应宣告债务人破产。也就是说,破产重整程序必须在最长9个月内完成投资人招募及制订重整计划草案。倘若新冠疫情不能在短期内得到有效遏制,很可能影响在办破产重整案件招募重整投资人或制订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表决。对此,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应对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十条意见》、杭州破产法庭出台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通知》明确破产重整程序受到疫情影响的,破产重整时间可适当延长。虽然该项意见暂无法适用于全国其他地区,但通过更高层级的人民法院后续可能出台的类似指导意见,破产重整期限存在适当延长的空间,进而有望挽救一批本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免于因受疫情影响而陷于破产清算。

 

笔者相信,有更多地方政府、法院也在积极行动,近期一定会有更多此类应对举措和帮扶政策或指导意见会加快出台,建议企业多加关注,并善加利用。

 

谨以此文,为新冠疫情之下的困境企业加油打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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