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化解析:评定分离与政采自主权

在国务院陆续发文提出要精简各类权力事项和环节、着力清除市场进入障碍后,政府如何在政务信息化项目上实现权责统一,确保能够选出满足项目建设或服务提供需要的信息化供应商?

在政务信息化建设中讨论“如何把项目给到特定供应商”的问题上,首先要看目的,为什么要选择特定供应商?大概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利益交换,如我们以前在很多内地地市跑业务的时候,采购人在谈判前都会先声明:市里有规定,规模在多少以上的项目必须在当地注册分支机构甚至要招聘多少名本地人员才能合作,这种交换就没什么好探讨的,各有所难、彼此理解就好;二是选择供应商的自主权,传统上的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拥有较大的定标裁量权但一般不对项目成败负责,采购人作为需求制定与项目实施负责方却没有选择供应商的决策权与自主权,这种权责错位的现象有可能就会造成采购人的普遍不满意,且一旦双方在项目中合作不畅、推进不力,采购人还可能把责任推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甚至评标委员会。

但是,采购人拥有多大的采购自主权才合适呢?

从期望项目成功的的角度出发,选择一家有实力、有意愿的供应商是必要条件之一,然而有时候我们可能很难在公开招标中选择到合适的供应商,一是放管服改革及38号文等一系列政策后,招标不允许设置各种门槛,会有更多的公司参与竞争;二是信息化方案尤其软件需求很难精确进行描述,文字总是浅白的,甲方想买辆宝马但怎么努力写招标书的产品指标都感觉像在买桑塔纳,乙方用拖拉机来投标都有可能中标的那种;三是乙方可能满口承诺但未必能如约完成任务,如我同学发哥十年前曾经跟我说过一番道理:“作为技术员你总去关注这些需求能不能实现,作为老板我的宗旨就是闭着眼睛承诺,中标再说!合作过程还有很大余地可以谈的嘛!”这大概就是发哥能开公司成为大豹子(Boss)而我仍然是头攻城狮的原因之一,但诸如此类行径仍然会对项目影响很大——投标的时候低价来袭什么都敢承诺,中标后发现没什么技术力量几乎没法完成项目。

所以,作为采购人有时候希望适当拥有一些选择权也是合情理的,而这些事情可以从采购制度设计上实现。

2017年我曾写过《深圳政采:第一是极好的但我偏不喜欢》(篇末原文可跳转)一文,涉及深圳在2014年颁布的《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两年)中,通过评定分离改革给予了采购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

评定分离,是将评标和定标分为既独立又联系的两个环节。专家只负责评标,给采购人提供全面、公正的专业意见,而采购人则负责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对项目的进度、安全、效益与成败负责。评定分离就是为了解决权责错位的问题,让专业人士从事专业工作,而选择权与项目责任交还采购人承担,实现采购的权责统一。

从办法中归纳起来,评定分离共可分两个步骤:

第一,定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与商务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对各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但评标专家不参与最终定标,而是将评审报告提交招标人组成的定标委员会来决策定标。

第二,招标人定标。招标人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里组建规定数量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当日由招标人从两倍以上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向交易中心提交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交易中心在名单中随机抽取7-15人,并在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议,定标会议接受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定标委员会成员推选出委员会主任后,参考评标报告并结合项目实际采取合适的方式定标,共有三种方法:

一是直线票决法,共有一次票决、逐轮票决、先票决后抽签和先票决后竞价等四种方式,通过一轮或多轮投票后选出中标供应商。

二是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集体商议决策确定中标供应商,由定标委员会主任最终确定。

三是累积投票法,定标委员会每个成员都持有等同于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100倍的分值,定标委员会成员既可用所有的分值集中投给某一个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也可将分值分散投给全部或者部分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的工作总结来看,虽然还有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但评定分离改革确实有效降低了质疑投诉的产生,也使得采购人有了相当的采购决策权,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把项目给到特定供应商”,但从我的角度来看,有两方面值得关注,一是政府部门是否建立起了合适的采购内控制度,明确采购责任、规范采购程序是进行阳光采购的重要措施,也会直接影响到评定分离的改革效果,二是评定分离对评标专家提出了更高要求,毕竟对方案出具个人意见与出具集体意见更能体现专业技术水平。

本文来自信息化观察者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欢迎加入东西智库微信群,专注制造业资料分享及交流(微信扫码添加东西智库小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