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清单”制裁对在京科技企业影响研究——基于实地调查研究的启示
引 言
科技实力决定着世界政治经济力量对比的变化,也决定着各国各民族的前途命运[2]。当下,美国科技遏华制华意图明显,特别是在对华科技脱钩政策下,一系列压制性的战略举措对我国科技企业发展造成重要影响,引起各界广泛关注。针对此议题,既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实体清单”总体影响的分析,认为“实体清单”制裁对中国科技自立自强进程造成迟滞或中断。即“实体清单”制裁是美国管控技术出口的核心工具[3],但“实体清单”“不是单纯地进行科技制裁,而是涵盖历史政治、国家安全和中国科技企业预判失误等多重因素”[4-5],最为本质的是基于“弱它”目的出发[6],延缓中国科技发展速度。二是关于“实体清单”延伸影响的分析,认为“实体清单”制裁引发产业链、供应链等断链连锁性影响。“实体清单”制裁使许多涉及高科技领域前端研发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设备被列入管制清单,使原本可以直接进口的产品无法获得许可,给技术研发和新产品生产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导致产业链、供应链的断裂[7]。三是关于“实体清单”具体影响的分析,认为“实体清单”制裁对科技企业创新造成严重冲击。“实体清单”制裁对受限科技企业的研发资金和人力投入强度具有抑制作用,导致创新投入下降[8],但制裁冲击反而倒逼被制裁企业及其合作伙伴形成网络性应对[9]。此外,国外研究主要关注制裁对经济或贸易影响的分析。例如,有研究认为制裁是一种政治胁迫手段,在制裁的头几年会对被制裁者产生不利影响,受制裁国家在被制裁期间或被制裁结束后无法立即恢复经济,然而,长期的制裁制度可能无法提供迫使更多国家做出让步所需的政治激励[10]。还有通过细分威胁制裁与制裁实施对国际经济贸易影响方面的研究[11-12]。
综上所述,既有研究启示有三:一是“实体清单”对科技企业的制裁影响分析应是多维度的综合分析,这样才能较准确地评估制裁影响全貌。二是既有文献关注“实体清单”制裁对科技企业影响分析的同时,也对如何应对制裁进行了思考,具有借鉴价值。三是与国内既有研究相比,国外研究更多关注宏观层面制裁与经济/贸易的关联影响,包括对制裁细分后的类型化影响分析。但既有研究也存在一定不足:一是在研究方法上,既有研究主要采取定量分析[13],如利用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样本数据以及文献资料研究方法[14],尚未有运用实地调查研究方法到一线获取一手资料而进行的影响分析,这对研究结论的可靠性、科学性、全面性会产生一定影响。二是在研究视角上,既有研究依据不同的研究取向区分为总体影响、延伸影响、具体影响,但其影响应是三者的“集合体”,需要从战略思维层面对制裁影响再评估。三是在研究内容上,因为采取的研究方法不同,其分析的影响因素获得性不同,导致一些影响因素未予关注,文章对此进行了补充性分析与研究。
为评估作为研究对象的在京“实体清单”科技企业受制裁影响,本文以2020年3月至2023年7月间被美国“实体清单”制裁的107家在京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为基础分析数据(1) ,用实地调查研究方法,按照经营范围重点对软件开发、硬件设计制造、网络安全、外贸出口等34家被“实体清单”制裁的科技企业进行调研,同时对相关联的上下游5家科技企业、3所高校科研机构、3个科技园区以及中关村新兴科技服务产业联盟、北京人工智能协会等5家科技社团进行调研(2),以点面结合方式收集和丰富第一手资料,为评估制裁影响提供参考依据(3) 。
“实体清单”制裁趋势特点
(一)深度化
2018年之前,美国对华制裁主要集中在对我国冰箱、电视、塑料制品等电器和日用品的贸易制裁上;2018年之后,逐步扩大到航空航天、军工电子、核能、人工智能、超级计算、芯片制造、通信企业、网络技术、应用软件、高校、反恐机构、个人等国防及高科技领域。尤其在芯片方面,美国联合荷兰、日本从芯片制造技术、设备、产品、服务等方面进行技术管制。制裁从起初的“贸易制裁”向“科技制裁”演变,到“科技制裁”“知识制裁”与“投资制裁”叠加同步并行,呈现深度化趋势。由此可见,美国“实体清单”制裁是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和需要定期更新的[15]。
(二)精准化
“实体清单”制裁精准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主体精准。制裁对象不仅涉及企事业单位,也涉及个人,即从法人到自然人。二是领域精准。制裁对象不仅涉及军工、工业、反恐、科研、网络安全等领域,也涉及进出口贸易领域,即从内循环到外循环。例如,调研受制裁的某进出口科技企业,其工作人员仅有4人,企业长期从事中国制造设备出口贸易,企业负责人对为何进入“实体清单”并不知情。三是软硬件精准。制裁对象不仅涉及芯片等硬件领域,也涉及Matlab软件应用系统领域,即从硬件到软件都制裁。四是点面精准。制裁对象不仅涉及面上通用领域制裁,也涉及个别尖端领域制裁。
(三)扩大化
2020年3月至2023年7月,美国针对在京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累计制裁229次,剔除重复制裁后共涉及107家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占全国总数的22.6%,全国最多、占比最高(4) 。调研受制裁的34家科技企业,在受制裁时间方面:2020年11家、2021年7家、2022年8家、2023年8家;在成立时间方面:1980年代1家、1990年代5家、2000年代18家、2010年代9家、2020年代1家;在区域分布方面:海淀17家,朝阳9家,丰台2家,西城、大兴、石景山、顺义、通州、平谷各1家;在上市方面:5家上市,1家拟于港股上市,其余未上市;在行业与经营范围方面:涉及19个行业,细分经营范围涉及362个领域之多,如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航空航天与船舶制造、芯片及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等领域(5) 。由此看出,制裁数量以及制裁波及面较大且仍有扩大趋势。
战略思维认知“实体清单”制裁的多重性影响
(一)底线思维认知总体影响
认知“实体清单”制裁总体影响,需要在战略思维统领下树立居安思危的底线思维,“危”在于近年以及未来美国不断强化对我国科技创新等领域的“遏制、管制、限制和控制”,初步形成“闭环效应”“寒蝉效应”“末端效应”。通过调研发现,这些“效应”对科技企业创新生命周期有关键性影响,易造成科技企业创新领域出现“规则服从”、科技创新发展迟滞或中断的风险。
1. 闭环效应:通过科技脱钩逐步形成“遏华”闭环
“实体清单”制裁、《芯片与科学法案》以及“投资制裁”分别在科技创新主体、科技创新制度、科技创新资本等维度形成“宣告书”,在一定程度上阻断了科技创新活动的创新链、供应链、资金链、人才链、知识链,几乎形成“遏华”闭环体系。例如,调研的某硬件开发公司的负责人介绍,由于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相关项目建设所需多款设备、IP及EDA工具存在进口依赖,如不能与其保持合作关系,公司短期内很难以较低代价切换至新供应商,这对公司未来新产品研发进度、产品工艺更新、供应链等会造成较大不利影响。“闭环效应”的证据也可以在下文中的“延伸影响”分析中得到较为充分的证明。
2. 寒蝉效应:在科技创新领域削弱中国追赶能力
“实体清单”制裁,即美国政府规定:禁止向被制裁国出口服务或技术,禁止中立国向被制裁国出口包含美国技术或部件的产品,拒绝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允许任何个人或企业对其产品进行购买、存储、运输、使用、处理等,不能向被制裁国提供融资、转运和其他服务等。例如,调研的某进出口企业,因被列入制裁清单,当与第三国公司做进出口贸易时,以往建立的信任关系被中断,该公司因担心连带制裁而导致订单量显著下降。又如,美国与荷兰、日本就限制向中国出口先进芯片制造设备达成协议,促使日本、荷兰对中国作出相应出口限制。由此可见,“实体清单”制裁的核心杀伤力,是制造国际技术市场中的寒蝉效应,形成“对华半导体技术封锁圈”,直接使中国半导体产业发展迟滞。结论是,次级制裁禁止第三国主体与美国制裁对象之间的经贸往来,范围更广,性质也更加恶劣[17]。
3.末端效应:易造成“规则服从”成为科技创新末端
在“实体清单”制裁背景下,科技创新要素“流量”“流向”“流速”会发生深刻变化,影响科技企业获取国际科技创新资源的综合能力,吸收外来国际尖端科技成果空间被压缩。一些自主研发型、代理升级型科技企业借助国际尖端科技成果二次研发创新的条件受限,进而逐渐淡出尖端技术领域,转向一般通用技术服务。若制裁长期化,可能将我国科技创新产业推向末端市场,降低全球科技创新竞争力。调研的某软件企业从事数个专业的欧美工程软件公司的国内一级代理,在代理国外软件的同时,结合国内实际需求,利用国际先进技术,也进行一部分用于虚拟现实(VR)和工程仿真(CAE)的应用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及数字化内容制作服务。但受“实体清单”制裁影响,其失去代理资格,转型通用技术服务空间也被压缩。
(二)系统思维认知延伸影响
认知美国“实体清单”制裁延伸影响,需要在战略思维统领下树立科技创新要素全生命周期分析的系统思维,如果将科技创新生态看作系统,在此系统中的核心要素是决定系统整体作用发挥的关键。“实体清单”制裁还会产生一系列延伸影响,这些延伸影响既包括对既有研究所得出结论的验证,也包括既有研究中未予关注的制裁影响因素,如人才链、知识链。
1.技术服务、产品、合作受限,创新链受阻
众所周知,美国垄断多项核心技术,实行严格的技术管控、技术服务和产品出售限制,会使科技企业的科技创新合作受阻,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迭代以及科技创新进程造成影响。有研究表明,美国“实体清单”制裁对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存在一定的负向影响[18]。例如,限制向中国出售半导体设备技术及相关产品等,会阻碍我国科技企业创新延伸性;又如,在科技创新全球化背景下禁止第三国高新技术企业与我国科技企业合作,在一定程度上会减缓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创新速度。
2.进出口贸易受限,供应链受阻
“实体清单”制裁要求出口前先接受预先审查,同时禁止从中国进口特定产品或服务等。这不仅限制了美国科技产品出口到中国,同时也限制了美国等西方国家进口中国科技产品,实际是双重限制。“实体清单”制裁这类外部环境造成的冲击会极大阻碍中国制造的供应链运转,甚至通过供应中断边缘化中国的全球价值链,对中国经济贸易发展、企业技术创新及转型升级、区域间本土关联和国内配套形成潜在危害[19]。
3.科技企业投融资受限,资金链受阻
美国拜登政府发布《关于解决美国对受关注国家的特定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投资的行政令》,明确加强对中国半导体和微电子、人工智能及量子计算技术等特定领域实施制裁,这与美国对华出口管制的相关规定、政策等形成了交叉。资金链限制不仅使受制裁科技企业在美国融资、上市受限,还使中国在美国的企业资产被冻结、企业信用评级被调低,以及美国企业投资中国被制裁企业受限。例如,某头部软件开发公司,其所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处于领先地位,原来可吸引一批国际知名企业入股投资,但被制裁后,如高盛等知名美国企业纷纷撤出投资。
4.对外交往受限,人才链受阻
“实体清单”制裁依照美国相关法案限制企业高管、中国学生、研究人员等正常国际交往。在调研中,当问及科技企业高管出访或参加国际会展等议题时,部分科技企业高管对出访持审慎态度,主要担心被扣留,也担心因企业自身所在领域或产品处于领先地位而成为受制裁的对象。在京受制裁高校学生出国交换学习暂时处于中断状态,科研人员学术交流人次减少,尤其对理工科影响较大,原本计划出国学习或访学的学生、科研人员可能因制裁影响无法实现出国深造。同时,制裁也导致国际顶尖人才来华交流、工作受到影响。
5.Matlab软件使用受限,知识链受阻
Matlab软件在算法开发、数据可视化、数据分析以及数值计算等领域具有独特的工具优势,在我国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研发机构应用较为普遍。因美国进出口管制,Matlab软件停止为相关制裁对象提供服务。调研了解,Matlab软件为国际顶级科技期刊学术论文代码编写通用工具,科研人员使用其他软件工具编写代码所写论文不被国际评议同行认同。同时,受制裁高校在校教师无法进行正常的相关教学和研究活动,一些学生也无法使用Matlab软件参加各层次的比赛、竞赛。这导致知识的生产受到一定影响。
(三)辩证思维认知具体影响
如何正确认知“实体清单”制裁的具体影响?需要我们在战略思维统领下树立因地制宜的辩证思维,“危”与“机”确实并存。一方面,美国“实体清单”制裁给一些在京科技企业带来不确定、不稳定性风险,另一方面,也在科技企业中产生“净化生态”的作用,倒逼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实质性创新[20]。笔者根据实地调查,将受“实体清单”制裁具体影响的在京科技企业划分为保底型、自主型、代理型、资本型、退出型等五种生态类型。
1.保底型科技企业,运营平稳
这类科技企业主要集中在与我国国防、航天、公安等国家安全具有较强关联性的技术领域,依靠独创性和稀缺性的技术优势,且技术较为成熟,同时,业务集中于国内市场,具有特定客户群体,运营状况较为稳定,制裁对其影响并不显著。调研中发现,“实体清单”中除一些国有科技企业外,从事工业互联操作系统、互联网安全、程控交换机、特种信息装备、深海监测等的民营科技企业在军民、警民领域深度融合,市场表现较好。
2.自主型科技企业,异军突起
这类科技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技术研发能力,构建了独立于国外的自主(硬件或软件)系统,处于尖端科技领域,属于北京头部或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被列入“实体清单”制裁但未受较大影响,反而更加促进其成长。例如,调研的某受制裁的软件企业具有独立第三方的人工智能平台,在中国机器学习平台市场份额占第一位,自动机器学习技术全球领先,凭借其自主科技创新实力,获得市场认可,在港股成功上市。进一步研究发现,这类科技企业科技创新自主能力强、风险认知积极、市场化经营程度高并且具有充裕的企业资源,更能抵御和突破美国“实体清单”制裁对其自主创新的打压[21]。
3.代理型科技企业,转向通用
这类科技企业主要是国外技术厂商在中国的代理企业,以代理软件开发领域居多,自身技术消化和自主研发能力有限,受“实体清单”制裁影响较大,其经营重心逐步转向非敏感的通用技术服务领域。也就是说,这部分技术代理型科技企业因其长期从事技术代理,对国际顶尖技术标准和国内应用端技术需求市场比较熟悉,加之在代理过程中积累了一定客户资源,在终止代理后,进行部分产品应用服务环境开发,依托自研技术积累逐步转向通用科技服务领域,在供应链中占有一席之地。
4.资本型科技企业,陷入衰落
这类科技企业主要是依靠风投资本支持的科技企业,自身技术研发投入和自主技术积累显著不足,短时间内还难以摆脱对国外技术的单向依赖,受“实体清单”制裁影响明显。如果其经营结构不能及时改善,或者资方“套现离场”,大概率会陷入衰落或解散。例如,被制裁的某视觉开发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不到2年,一些重要股东连续减持,套现超5亿多元。调研进一步发现,由于科技创新自主性不强、自身技术有代差、营收过度依赖于B端、缺乏市场竞争力,加之制裁影响及资本波动,这类企业受制裁影响会陷入衰落。
5.退出型科技企业,消亡退出
这类科技企业不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受“实体清单”制裁影响巨大,加之经营决策失误或风险投资失败而身陷债务诉讼危机,已走向消亡退出。调研的一家成立于2000年的科技企业,是国内从事安防系统开发最早的企业,主要经营产品是视频监控平台。在2020年7月被列入“实体清单”后,该企业陷入经营危机,资金链断裂,同时项目投资失败又造成减值亏损,账户被冻结查封、涉诉案件递增、人员流失、债务到期不能偿还,净资产为负,最终被勒令退市。此外,一些从事进出口贸易的科技企业受此方面影响也较大。
(一)政策精细化,抓住科技政策质量这个关键
科技政策是促进科技创新的源泉,高质量科技政策是科技创新的重要驱动力。调研过程中,科技企业以及科技园区,反映共通的问题是科技政策落地性不足,不是太粗就是无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据此笔者提出:一是采取“基于证据”的公共政策思想方法[25],结合实地调查研究,深化科技政策制定流程改革,梳理北京市相关政策存量,抽取适当比例政策进行评估,找短板、补漏洞,反思现有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专业化、针对性,以改进科技政策。二是以可落地性为绩效导向,细分科技政策,发现科技政策重点和关键问题,研究措施对策,达成科技政策供给与科技企业需求的精准匹配。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补贴,目前以利润作为补贴标准(结果性补贴),但对于某些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其投入可能大于产出,如此就得不到补贴。但若查看科技企业购买IP等银行往来账户及票据,即可知晓其是否从事创新性科研活动,以科研创新过程补贴作为标准补贴更为科学。三是改进政府科技管理工作总体思路,坚定走“专业主义路线”,吸纳顶级企业家参与科技发展战略机制的制定。调研中发现,当前科技企业负责人均为高学历的专业领域专家,其在经营领域的经验,对于科技发展战略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四是辩证处理“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卡脖子”技术依靠“计划”攻关,发挥举国体制优势,其他通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场景等依靠“市场”,激发两种手段的积极性,形成优势互补。
(二)人才规模化,集聚科技企业创新第一资源
科技人才是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基础,也是保持城市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更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素。为此,一是深刻认识“我国要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关键是要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人才队伍”[26]的新要求,把握科技创新人才需求规模化的新趋势,实施科技创新人才规模化战略,建立一套科学的科技创新人才规模化支撑体系。二是把握科技人才培育和成长规律,制定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相适应的科技人才发展政策。在全社会形成识才、用才、爱才、敬才新氛围,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人才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在科技创新实践中发现人才、在科技创新事业中培养人才、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壮大人才,增强首都科技人才培养力、吸引力、集聚力、留住力。三是动态感知在京科技创新人才以及有意进京科技创新人才需求,缩短引进人才进京落户办理时间,提供高质量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解决科技创新人才的后顾之忧。调研了解,一些科技企业反映,引进科技创新人才从获取进京指标到最终落户,周期要2—3年,落户时间太长、人才子女不能及时入学等为人才引进带来不确定性。四是科技园区既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内容,也是生活性服务业的重要载体。加快推进科技园区向生产生活生态一体化园区转型升级,不仅可以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更加高品质的生活服务,也可以为新质生产力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生产服务,以高质量科技园区建设推进园区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技术替代化,加快培育科技自立自强产业链
化解“实体清单”制裁最为有效的方式是技术替代化。同时,技术替代化也是化解技术风险、产业风险以及市场风险最为有效的手段,更是培育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法宝。一是加快培育国产技术替代市场,参照国家信息科技产业园智能技术图谱显示结果,结合战略定位、当前发展基础及未来市场前景,梳理本市技术替代存量基础与增量可能。二是增强与友好国家/城市的技术服务与交易、人员往来与交流等科技创新活动,抓住先进技术赶超窗口期,加快推进国际先进技术的吸收、转化、迭代升级,国产化和“国际合作”两手抓。三是增强全产业链联动合作创新能力,抓住第二轮国产化技术替代主要方向,充分整合、协调资源,构建跨区域、跨国家的“技术主导+配套科技企业协同+产业生态培育”创新网络,逐步加强自主研发能力,着力培育“技术替代型产业链主”,降低对外先进技术依存度。基于未来需求,广阔的国产替代空间必然助力畅通内循环,使超常规增长成为可能。
(四)应用场景化,打通科技创新成果落地转化通道
在中美科技竞争博弈过程中,国内正处于国产化、替代化的关键转型阶段,高端技术研发迭代、高端技术产品替代都离不开广泛的技术应用场景,它是打通科技创新成果落地转化的重要途径。一是政府应细分科技企业研发链条与业务,从需求角度,尽力帮助科技企业的优秀技术产品进入政府采购“绿色通道”,使科技企业的产品能够更多地在应用中得到优化。二是积极为科技企业技术产品的应用提供空间和实践场景。借鉴北京市海淀区东升科技园经验,积极为园区科技企业提供开放式技术产品应用实验场景,推动领军企业开放应用场景,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与合作意愿[27],打造研发、应用实验场景一体化模式。三是从高校及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研发部门角度,倡导“根技术”软硬件应用环境的提前介入,加快适应国产替代软硬件应用环境生态,促进国产化替代技术进一步迭代升级。调研了解,某从事车路协同与自动驾驶应用服务的科技企业,在自动驾驶模拟设备中长期使用英伟达提供的预控制器,受制裁影响,现使用华为预控制器替代。从一种技术应用生态切换到另外一种技术应用生态,这需要研发人员以及操作人员逐步适应新的技术环境。
(五)主体协同化,构建科技创新共建共治共享新生态
主体协同是构建科技创新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科技治理实现善治的必要条件。一是主动融入“创新驱动”“国家安全”等国家战略,依托“部市”协同创新合作机制,畅通“中央—地方”协同推进渠道,争取“算力中心”、关键应用场景等重大项目立项支持,形成央地科技创新共建共治共享生态。二是在京津冀协同机制作用下,积极促进科技政策协同,发挥区域差异化优势,谋划产业链不同节点在空间上的功能布局项目库,筹划设立京津冀科技创新投资种子基金及区域性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实体,探索建立区域化产业链补链清单,逐步引导区域协同补链、建链、强链,打造区域空间协同创新样本。三是强化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的协同合作,同时发挥科技园区在政产学研中的载体突出作用,加快技术研发的公共基础测试平台建设,实现不同主体之间资源共享,探索全社会范围的“技术开源研发”体系,降低技术研发成本。调研了解,某理工科高校教授讲述,因没有科研经费购置实验所用机器人,其所带博士生写论文只能采用仿真模拟的方法解决,这不仅对学生培养不利,也脱离了学术研究的求真精神。
(六)金融多元化,推进科技企业融资通道建设
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性安排[28],对科技创新活动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一是要推进科技金融体制改革,有效遏制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中过度短期套利行为,加快开发和完善科技金融专属产品及服务体系建设。调研发现,资本投机会扰乱科技创新、人力资本市场,严重冲击科技创新活动秩序。例如,一些投机资本借芯片、集成电路等国家优惠政策,一方面聚集资本风投“制造”科技企业上市,另一方面许诺员工几倍薪酬抬高人力成本价格,诱惑其他科技企业研发人员跳槽,但投机资本往往采取短期行为,上市后套现离场,随即企业倒闭裁员。这对其他科技企业正常研发秩序造成严重伤害,也破坏科技创新活动生态。二是要按照为科技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工作要求,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协作机制,准确把握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积极推进产业基金、商业保险、外资利用、政府采购、减赋税等方面的精细布局,构建多元化科技金融生态环境,提供多元化金融支持。三是借鉴外地经验,北京市税收、资金等扶持政策也有必要及时评估修订、迎头赶上,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提供菜单式服务,加大对北京市重点科技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七)组织功能化,发挥各类科技社团桥梁作用
科技社团是党和政府团结与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及纽带,是服务科技企业的重要力量,在科技企业创新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截至2022年,北京有市属科技社团257家、高校科协55家、企业科协1302家(6) ,如何推进各类科技社团高质量服务科技企业创新是一项新课题。一是对各类科技社团进行甄别、筛选,加强引导,重点扶持初心强、能力强、业务强、资源强的科技类社团,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创新需求。二是注重科技社团品牌建设,举办面向科技企业的年度科技社团交流宣介会、推广会,研究制定科技社团服务评价核心指标,鼓励先进、淘汰末位,真正让科技社团组织活跃起来,作用发挥出来。三是以构建国际交往中心、促进国际组织落户为契机,积极鼓励在京有条件的科技社团加强国际交往,搭上“一带一路”便车,用好北京—东盟投资合作平台,搭建北京—东盟技术转移对接渠道,推动科技创新要素引进来、科技企业走出去。
(八)维权法治化,维护正常科技活动良性秩序
科技创新活动维权法治化是必由之路。随着中国和平崛起,国际化带动国产化,国产化融入全球化,将有更多的中国科技企业“扬帆出海”“走出去”,从事国际贸易服务、开拓海外市场、进行国际技术交流等,会越来越多地遭遇“实体清单”制裁这样的类似难题。一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为依据,发挥北京法治首善之区的先导性作用,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以“科技企业涉外法律规划”为抓手,建立统筹涉外法律服务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形成立法清单,纳入市人大立法法治日程,逐步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科技法律法规体系。二是深化国际科技法律合作、加强国际一流科技法律组织建设,设立“涉外律师领军人才计划”“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等专项计划,努力推动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在京落户,大力培育一批国际知名涉外律师事务所,以获取优质涉外法律服务。三是建立法律援助组织机制,积极鼓励北京市律师协会等社会力量,吸收华为等头部科技企业涉外法律判例经验、教训,开展涉外科技法律服务,主动诉讼,依国际法及在地国法律依法维权。四是强化科技企业合规意识,评估科技企业涉外法律风险、技术经营风险,以及不公正待遇的法律支持途径,引导科技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自觉遵守在地国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研究结论与讨论
既有研究使用量化分析文献较多,数据来源于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相关数据,得出了一些有益结论,但在以下两个方面也值得探讨:在量化数据来源方面,当前受“实体清单”制裁的科技企业中,上市公司多为国企,诸多非上市民营科技企业数据缺失,未纳入分析,其真实处境更值得关注。在影响分析维度以及应对建议方面,定量研究重点往往聚焦于模型构建及假设检验,对科技企业微观主体的实际运营、政策落地性、技术应用场景等关联性因素影响实况了解不足,制裁应对措施周全性及针对性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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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刘大椿:《科技审度论: 通向多元开放的科技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3年第4期,第1—12页。
[17] [英]依恩·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余敏友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6页。
[18][21][24] 李正卫、李巧丽、李文馨:《美国实体清单制裁对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影响——基于 A 股计算机、通信行业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科学学研究》,https://doi.org/10.16192/j.cnki.1003-2053.20230718.002。
[19] 黎峰、曹晓蕾、陈思萌:《中美贸易摩擦对中国制造供应链的影响及应对》,《经济学家》2019年第9期,第104—112页。
[22] 首陈霄、谈振林:《出口管制政策对企业投资的影响——来自美国实体清单政策的证据》,《财经论丛》,https://doi.org/10.13762/j.cnki.cjlc.20231114.001。
[23] 余典范、王佳希、张家才:《出口管制对中国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以美国对华实体清单为例》,《经济学动态》2022年第2期,第51—67页。
[25] 张正严、李侠:《“基于证据”——科技政策制定的新趋势》,《科学管理研究》2013年第1期,第9—12页。
[26] 习近平:《习近平著作选读》第1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498页。
[27] 马宗国、吕晓雪:《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的应用场景研究》,《科学管理研究》2023年第5期,第125—130页。
[28] 赵昌文、陈春发、唐英凯:《科技金融》,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前言第7页。
(1)数据来源: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公开的“实体清单”。经分析,其中事业单位12家、国有科技企业54家、民营科技企业38家、外资企业1家、个人2人。
(2)对其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调研可以更多了解产业链、供应链等信息;对高校和科研机构调研可以了解其研发、访学、知识生产等情况;对产业联盟等科技社团调研,因其掌握科技企业会员等情况可以获得更为全面的资料信息。
(3)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与实地调研受制裁对象及相关主体、个人的调研协议要求,调研对象的具体名称文中省略。
(4)此间,美国针对中国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列出757次制裁,剔除重复制裁实涉及474家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此部分的数据从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公开的制裁清单数据以及调研对象提供数据所得。
(5)调研了解,“实体清单”制裁主要集中在国防、公安、航空、船舶以及集成电路芯片、人工智能等高科技领域,即军民或警民融合及高科技领域。
(6)数据由北京市科协提供。